(2)2009年市人社局乱收费2.18万元。市人社局工资保险科收取有关单位协调费2.18万元。
(3)2009年市交通局无依据收取有关单位招投标费用5万元。
(4)2009年市国土局下属单位乱收费31.88万元。新滩土地管理所收取存量地管理费19.64万元;城东分局收取存量地管理费12.24万元。
(5)2009年市住建局乱收费100.25万元。其中:2009年度收取二级单位9家管理费收入82.25万元;现代公司服务宣传费15万元;顺开代理公司宣传费3万元。
(6)2009年市公安局机关收取捐赠赞助费195.23万元。
3、滥发钱物31.28万元。
(1)2009年市统计局滥发钱物3.29万元。无加班天数和补助标准发放“加班补助”0.66万元;08年责任制奖、综合治理奖、13个月工资奖中含津贴2.63万元。
(2)2009年度市国土局及下属单位扩大开支范围发放职工补贴6.31万元,其中:国土局支付职工体检费1.68万元;土地整理中心发放职工各种补贴1.86万元;城东分局各种补贴2.77万元。
(3)2009年市地税局无依据发放加班费、补助等21.68万元。
4、超标准列支招待费805.59万元。
其中:市人社局11.02万元;市统计局14.41万元;市检察院20.23万元;市民政局25.36万元;市卫生局28.19万元;市住建局28.81元;市法院31.91万元;市计生局35.21万元;市教育局40.93万元;市交通局42.53万元;市水利局54.88万元;市地税局97.14万元;市财政局系统101.68万元;市国土局系统123.92万元;市公安局系统149.37万元。
5、未按规定取得发票61.91万元。
其中:市计生局1.37万元;市交通局1.54万元;市教育局2.09万元;市建设局2.59万元;市人社局2.86万元;市统计局5.23万元;市法院9万元;市民政局9.91万元;市地税局11.07万元;市公安局系统16.25万元。
6、偷漏税费2.71万元。
2009年市交通局漏提漏缴税金2.71万元。2009年度收取门面租金收入15.49万元,按规定应缴纳税金2.71万元。
7、公款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13.97万元。
(1)2009年市法院支付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电大本科学费0.38万元。
(2)2009年市计生局报销应由机关干部个人负担的职工大病医疗保险0.5万元。
(3)2009年市交通局机关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干部职工大病救助金2.02万元。
(4)2009年市检察院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水电费2.41万元。2009年旧宿舍电费支出3.87万元,收取个人电费1.46万元,欠收个人电费2.41万元。
(5)2009年市卫生局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电费8.66万元。
8、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4.89万元。
(1)2009年市地税局未办理政府采购手续1.03万元。单位购置的考勤机、手机屏蔽器等办公设备未办理政府采购。
(2)2009年市国土局城东分局采购办公桌中,未办理政府采购手续1.48万元。
(3)2009年市卫生局水电改造维修费2.38万元未纳入政府采购。
9、超部门预算188.25万元。
(1)2009年市民政局超预算支出65.39万元。年初安排局机关预算支出340.27万元,实际支出405.66万元,超预算支出65.39万元。
(2)2009年市住建局超预算支出122.86万元。2009年度市人大批复住建局预算支出272.99万元,决算反映支出395.85万元,超预算支出122.86万元。
10、乱列支出25.84万元。
(1)2009年市国土局城东分局报销维修工程承包人的营业税0.53万元。
(2)2009年市卫生局乱开支2.76万元。
(3)2009年市法院列支费用3万元。
(4)2009年市水利局列支费用4万元。
(5)2009年市地税局超范围、超标准列支支出7.68万元。
(6)2009年市教育局在收取中考生考试费用中列支无关费用7.87万元。2009年市教育局收取中考生考试费用63.51万元,支出59.63万元,账面结余3.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