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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低保工作情况的报告


2、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制度建设,尽力扩大保障规模,逐步提高人均补助水平。按省民政厅《关于继续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通知》(鄂民政发〔2008〕15号)和“省政府决定今年全省农村低保规模由110万人扩大到140万人”精神,为了落实“在6月30日前完成新增保障对象的调查核实和审批工作,确保新增对象从第3季度开始领取保障金”的工作要求,我局在此次农村低保扩面工作中将继续坚持分类救助、重点保障的原则。一是严格执行省、市规定的分类救助标准,准确确定保障对象及其救助类别;二是严格坚持重点保障的原则,切实将符合条件常年生活特别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坚持以户为单位全员享受,坚决纠正平均分配保障指标的作法,对已确定的农村低保户中还没有救助的人员,要在本次扩面时全部补齐。我局将对平均分配指标的乡镇一律不予审批;三是适当提高补助水平,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鄂民政发〔2008〕8号)精神,将对现有农村低保对象人月均补助标准提高10元,根据劳动力丧失和家庭收入情况,重点提高一、二类对象补助水平,适当提高三类对象补助水平。2008年新增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应不低于30元。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和市级配套资金,努力使农村低保补助水平稳中有升;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乡镇、村两级民主评议和公示工作,规范农村低保审核审批程序。

3、加强干部队伍素质和作风建设,推行对低保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制度。充分把握政策关,严格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低保工作透明度,力求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努力增加群众的满意度,把低保工作这一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五、几点建议

1、政府要加大对城乡低保配套资金的投入和落实力度。按上级有关规定,市级需配套城镇低保资金200万元,实际配套到位150万元;农村低保按扩面到2.1万人的基数,按每人每年40元配套计算,市级需配套资金84万元,已配套64万元。城乡低保地方配套缺口70万元。

2、加强乡镇、办、管理区和社区低保工作平台建设。主要是落实和建立乡镇、办、管理区低保管理服务机构,加强网络化建设,充实低保工作人员,按《省长办公会议纪要》要求,每个乡镇应配农村低保专干1名,在“以钱养事”中解决,全市应配齐农村低保人员。

3、切实落实城乡低保工作经费。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通知》(鄂政办发[2003]31号)的规定“工作经费按本级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3%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我市应列入财政预算57万元,到2008年只安排6万元,还须解决51万元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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