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江平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胡正武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职务;
仵刚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峰口法庭庭长职务。
请予审议。
院长:李云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的议案
洪湖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现提请任命:
周红艳、张玉根二名同志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张艳军同志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请予审议。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易贤准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情况说明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向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提请任命周红艳、张玉根2名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张艳军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周红艳同志善于思考、善于学习,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能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善于组织协调,政治立场坚定,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热爱检察工作,工作经验丰富,工作责任感强,坚持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踏实工作,做到坚持原则,公正执法。张玉根同志政治素质高,工作作风硬,大局意识强,能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克己奉公;对工作具有高度责任感;能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各项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自觉维护班子整体形象,注重组织协调,沟通交流;做到谦虚谨慎,求真务实。根据周红艳、张玉根2名同志的具体情况、现实表现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相关规定,现依法提请市七届人大第3次会议,任命周红艳、张玉根2名同志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张艳军同志政治立场坚定,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热爱检察工作,对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踏实工作,做到坚持原则,公正执法。侦查监督科工作期间,发挥骨干作用,办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多次被评为先进检察官,曾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根据张艳军同志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现提请市七届人大第3次会议任命张艳军同志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谢谢大家!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易贤准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任命周红艳等
同志职务的议案》的书面审查报告
—2012年3月30日在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洪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监督法》《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和《洪湖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市人大常务会主任会议的要求,组成专班,通过查阅任职资格、座谈等形式,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任命周红艳等同志职务的议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周红艳(女):政治素质高,头脑清醒;工作能力强,善于协调;能独挡一面,勤奋敬业,公正执法,作风扎实,大局意识强;廉洁自律,自身要求严。系院工会主席,党组成员。提请任命为检察委员会委员。
张玉根:党性观念强,政治立场坚定,严格要求自己;工作求真务实,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公正执法;敢于挑战困难,勇于担当责任。系院政治处主任,党组成员。提请任命为检察委员会委员。
张艳军(女):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党性观念;干一行爱一行,有较强的敬业精神;清正廉洁,有较严的自律意识;多次受上级检察机关表彰。提请任命为检察员。
周红艳、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