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法,加强监督,不殉私情。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寻求司法公正是检察工作的唯一目标,也是最终的归宿。因此,作为一名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就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大家知道,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管改造监督三种。由于和监督对象相近的工作性质,加之政法干部的政策性流动,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基本上都是政法界的同仁,有的甚至是在一起工作多年的老同志,相处多年的老朋友,因而,法律监督工作的好坏,绝不是单纯的业务能力问题,这里面还包括党性原则和执法理念的问题。我如果被任命为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我一定会庶竭驽钝,攘除奸凶,高举公平正义的旗帜,决不会因碍于昔日的同志之谊、朋友之情,而丧失原则,因私废公,徇情枉法,在脑海中要时刻绷紧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这根主弦。我深深懂得要想做好检察工作,就不能满足于当老好人,只有时刻牢记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那我们才能在任何时候都能做到“心底无私天地宽!”
三、忠于职守,清正廉明,做一个受群众爱戴的好检察官。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多变的时代,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多元并存,人们的思想也日益呈现多元化趋势,做为一名年轻的检察官,我要在检察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给予自己的权力,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宗旨;时刻把自己的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主动听取发案单位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就建议;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利己主义思想的侵蚀,做一名受人民群众欢迎和爱戴的人民检察官。人生是短暂的,能为党和人民工作的时间尤其短暂。在这短暂的时光里,我愿自己能象一根蜡烛那样,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将自己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去。俗话说得好:“雁过留声,人过留名”,当有一天,我离开了自己心爱的工作岗位,如果有人说:“他是一名好检察官。”如此,我平生的夙愿也就得到了莫大的满足!
各位领导,以上是我的一番肺腑之言,希望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我一定虚心接受。如果我的任职不能通过,我仍然会一如既往地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谢谢大家!
供职报告人:周红艳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2年3月30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
周红艳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张玉根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张艳军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2年3月30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免去:
叶立发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董江平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胡正武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职务;
仵 刚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峰口法庭庭长职务。
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3号(2012)[总号:162] 编辑:洪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