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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洪湖市2009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


局、原市建设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法院、市民政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系统已按要求找有关单位和经营户更换了票据,今后要加强发票的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10、关于市交通运输局漏提漏缴税金2.71万元。审计后,已补缴税金。

11、关于5个部门公款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13.97万元的问题。

(1)市法院支付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电大本科学费0.38万元,已于本年10月在工资中扣回。

(2)市计生局报销应由机关干部个人负担的职工大病医疗保险0.5万元,已于本年10月在工资中扣回每人80元的大病医疗资金。

(3)市交通运输局机关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干部职工大病救助金2.02万元,已于本年10月在工资中扣回每人80元的大病医疗资金。

(4)市检察院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水电费2.41万元,市检察院补收了个人负担的水电费2.41万元。

(5)市卫生局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电费8.66万元。市卫生局已于本年上半年扣回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电费8.66万元。

12、关于3个部门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4.89万元的问题。

审计后,市国土局、市地税局、卫生局补办了有关手续。

13、关于6个部门乱列支出25.84万元的问题,市国土局城东分局报销维修工程承包人的营业税0.53万元,审计后,已将此款追回。

14、关于3个部门滥发钱物31.28万元的问题,已整改。(1)市统计局滥发钱物3.29万元。目前市统计局召开全局干部会议,通报审计情况,提高认识,向干部职工解释,于9月份将发放的津贴收回。(2)市国土局及下属单位扩大开支范围发放职工补贴6.31万元,在工资中扣回。(3)关于地税局无依据发放加班费、补助等21.68万元的问题,从工资中扣回。

15、关于4个部门其他事项181.20万元的问题,已整改2个单位,金额35.44万元。(1)是市交通运输局18.44万元未纳入单位预、决算收支,直接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18.44万元,进行了账务调整。(2)市国土局及下属单位应收未收土地款115.96万元中胡某17万元欠款,系国税局挂牌地块欠款,已于2010年7月底入帐非税局。

二、目前难以整改到位的事项

1、关于原市建设局乱收费100.25万元的问题,本年无法整改。市政府应在财政状况渐好的情况下,逐步加大对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的经费保障支持,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也要严格编制,加强管理,压缩支出,从根本上解决向二级单位征收管理费。

2、关于市公安局机关收取捐赠赞助费195.23万元的问题,由于我市财政供给水平较低,财政预算还不足以保障部门正常履行职能,本年无法整改。

3、关于乱列支出25.84万元的问题,除市国土局已追回0.53万元外其余5个单位金额25.31万元(市卫生局乱开支2.76万元、市法院列支费用3万元、市水利局4万元、市地税局7.68万元、市教育局7.87万元),目前无法整改。承诺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报销审批手续,特别是强化对支出内容真实性、合规合法性、票据规范性的审核,确保各项支出入账依据充分、原始凭证要素齐全。

4、关于公款旅游1.58万元的问题。市计生局账面列支荆州国际旅行社吉林考察费0.58万元和教育局列支干部北京、青岛旅游费用1万元,无法退回。

5、关于其他事项181.20万元的问题。无法整改资金145.76万元。(1)原市建设局办理超预算拨款4.30万元。(2)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42.5万元。(3)市国土局及下属单位应收未收土地款98.96万元。承诺待有关具体调整工作结束和有关手续完善后进行整改。

6、关于超标准列支招待费的问题,目前仍是一个带普遍性的问题,现阶段很难彻底解决。招待费现行的政策标准偏低,各单位来往接待又必不可少,特别是去年新农村建设各单位接待任务重。为此,大多数单位针对招待费过高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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