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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公报


、缺乏《城乡规划法》执行情况等章节,规划局党委专题研究规划工作报告撰写,安排专班做好报告撰写的前期充分调研论证工作,确保报告客观、实事求是。研究决定,由局长牵头负责报告撰写的构思和框架,由分管副局长和相关科室依据各自业务职责负责报告内容的充实完整,由局办公室负责报告的校对、修改,通过征询市人大意见,借鉴历年及其他单位撰写规划工作报告经验,新完善的报告共分《城乡规划法》贯彻执行情况、洪湖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三大板块,其中《城乡规划法》贯彻执行情况板块从加强规划宣传、组织规划编制、严格规划管理三方面进行阐释;洪湖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板块从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市域副中心城镇总体规划实施情况两方面进行阐释,力求条理清晰、层次分明。报告还新增了乡镇规划的编制情况,曹府开发区、新滩新区、峰口镇等市域副中心城镇总体规划实施情况,以确保内容的全面、完整。

尊敬的戴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我们一定按照人大审议的整改意见端正态度、统一思想、直面问题、真心整改。通过强化内部管理、规范业务审批、深入规划宣传,自查自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力争向社会各界和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一份满意答卷。

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付勇同志辞去洪湖市人民政府

副市长职务的决定

(2014年9月26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付勇同志辞去洪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按照《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接受付勇同志辞去洪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接受辞职后,按有关规定,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项戬同志辞去洪湖市人民政府

副市长职务的决定

(2014年9月26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项戬同志辞去洪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按照《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接受项戬同志辞去洪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接受辞职后,按有关规定,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胡道政同志辞去洪湖市人民政府

副市长职务的决定

(2014年9月26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胡道政同志辞去洪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按照《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接受胡道政同志辞去洪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接受辞职后,按有关规定,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同意接受李云同志辞去洪湖市人民法院

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4年9月26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李云同志的辞职请求,决定:接受李云同志辞去洪湖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接受辞职后,按有关规定,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任命田勇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委员、副院长、代理院长的决定

(2014年9月26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决定:任命田勇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代理院长。


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4年9月26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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