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明确了受评单位工作评议的责任主体。即受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接受人大工作评议领导小组组长,也是本单位工作评议的第一责任人,同领导小组成员一道负责本单位的评议工作。人大常委会组派的指导组发挥调查研究指导督促作用。
5、强调了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要求媒体加大对整改情况的报道。召开各方面人士参加的座谈会,通报整改情况,听取意见与建议。邀请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视察整改效果。此外,市人大常委会在次年的上半年还要组织人大常委会相关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对整改成效进行专项视察,从而,推进整改见成效工作。
6、对测评定性作了调整。原规定“满意”票超半数的定为“满意”,本“办法”规定“满意”票达到2/3的定为“满意”。原规定“不满意”票超过半数的为“不满意”,本“办法”规定“不满意”票达到半数的为“不满意”。其他为“基本满意”。提高了争创“满意”的难度。
7、在工作评议结果的运用上,规定了对连续2年工作评议测评为“不满意”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属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其职务,属其他部门任命的干部则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免去其职务的建议。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