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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积极开展工作,努力完成任务。在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任职的,应当认真负责地做好所从事的工作,遵守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制度。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提高审议水平和质量。在每次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应根据会议通知,围绕会议议题作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认真听取各项报告,积极参加审议和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审议发言应突出主题、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提前一天向主任或主持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一年内两次未经批准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本人应向常委会提出辞职。

每次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将出席会议的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外出超过一个月的,应告知常委会办公室,以便工作联系。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开会时,应遵守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原则上不得接待和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人和事。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时,如对某个议案情况不明,应及时向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同意后,由常委会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提案权、询问权、质询权和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等权力。

第十三条 在常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活动。在视察、调查、检查中可以向被视察、调查、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需要监督处理的问题,由常委会督促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常委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努力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和好事,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加强团结,维护大局;公正处事,清正廉洁。在视察、调查、检查工作中,应勤勉务实,轻车简从,厉行节约。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凡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九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洪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2007年3月29日洪湖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周永乾

副主任委员:叶培韬

委 员:曾祥彪 谢守成 周祖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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