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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9年5月19日洪湖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9日洪湖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7年3月29日洪湖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洪湖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法律知识、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努力钻研人大工作业务,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坚持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围绕经济建设中心,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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