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第六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的开会日期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通过后的议程如需改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常委会办公室在会议举行的15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和列席常委会会议,并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应向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常委会各办委主任、副主任、科长;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四)部分乡镇人大主席,部分市人大联络处主任,部分市人大代表;
(五)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允许本市公民旁听会议。
第十三条 向常委会提出议案和报告工作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作议案的说明和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除在《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登载之外,应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五条 本行政区域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和决定: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四)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及决算;
(五)政治、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及人口问题的重大事项;
(七)民族、宗教、民政、侨务外事工作的重大事项;
(八)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大事项;
(九)人民群众普通关心的重大事项;
(十)人事任免事项;
(十一)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二)补选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三)是否许可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本级人大代表,是否许可对本级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如果因为现行犯被依法拘留而又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可以先由主任会议许可,并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报告;
(十四)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
(十五)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六)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七)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下列单位和人员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一)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
第十七条 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常委会办公室或相关工作委员会向提案者说明。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应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九条 议案的提出,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解决的方案。
第二十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应于常委会会议召开的7日前,将提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