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9日洪湖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9日洪湖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7年3月29日洪湖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事行为,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在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时,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行使职权,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若有特殊需要,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