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办公室、各工委)
8、按照市委统一部署,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农村建设、城市管理、计生、招商引资、信访维稳、“三万”活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承办:办公室、各工委)
9、做好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干部年度述职、专题询问和“万名代表促壮腰”实践活动
(承办:办公室、相关工委)
10、做好与兄弟县市人大的联系与交流工作
(承办:办公室、相关工委)
11、理顺机关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开展治庸问责,创建学习型机关
(承办:办公室)
12、完成上级人大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办:办公室、相关工委)
洪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提请罢免邹太新荆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荆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荆常代文〔2015〕4号通知,邹太新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已被省纪委立案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相关规定,特提请罢免邹太新荆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请予审议。
2015年3月9日
洪湖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罢免邹太新荆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职务的决议
(2015年3月13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的《关于罢免邹太新荆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罢免邹太新荆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报送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洪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提请接受王柏平辞去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王柏平请求辞去洪湖市七届人大代表职务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相关规定,特提请接受王柏平辞去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请予审议。
2015年3月9日
洪湖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王柏平辞去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
(2015年3月13日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的《关于接受王柏平辞去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接受王柏平辞去洪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洪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关于提请任命干部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现提请任命:
余 星同志为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
邹从爽同志为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三保同志为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刘恒扬同志为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请予审议。
主任:戴刚年
2015年3月10日
洪政函〔2015〕14号
洪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任命王新文等同志职务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现提请任命以下同志职务:
王新文同志任洪湖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杨志雄同志任洪湖市民政局局长;
颜学龙同志任洪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万永华同志任洪湖市农业局局长;
扈中明同志任洪湖市粮食局局长;
吴让操同志任洪湖市卫生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