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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的几点思考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民法典民字当头,是一部涉及14亿人基本民事权利、与每位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公民的权利宣言”“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舆论对民法典的这些描述,折射出这部法律对于中国人民和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与意义。


一、

关于我国民法典的诞生历程


我国民法典的诞生,是七十年磨一剑的成果。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其中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种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1979年第三次启动,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当时我国正进入改革开放初期,经济社会发展遇到了很多新的问题,需要新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但是由于当时的经济基础还不够牢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并不成熟。根据历史经验和学界共识,起草民法典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商品经济比较发达,二是形成市民社会,而当时商品经济刚刚起步,市民社会也尚未形成,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当时领导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工作的彭真、习仲勋等同志深入研究后,在八十年代初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工作思路下先后制定的。第四次启动是2001年,这次是实质性起草,诞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进行了一次审议,经讨论和研究,因条件仍未成熟,决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推进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第五次启动则是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目标,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进入“快车道”。根据工作安排,民法典编纂采取“两步走”,即首先制定民法总则,其次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最终形成统一的民法典。五年后的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启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


民法典的制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全部历史,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典起草工作始终没有停止过探索和实践的脚步。


由民法典的诞生过程,我们可以得出三个结论:第一,民法典是对我国改革开放成果的法治化。民法典的起草贯穿于我国改革开放全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商事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一大批民事商事法律,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正是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成果为民法典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第二,民法典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开启了改革开放后我国法治建设的新征程。此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形成,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也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而形成发展、不断完善的。可以说,民法典就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对多年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全面总结。第三,民法典反映了中国社会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不仅在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物质生活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而且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重大转变,例如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观念,包括对离婚的态度,与过去的传统观念特别是封建主义的意识有了极大不同,这些都无一例外地体现在了民法典里。民法典记载了我们进步的脚印,更记载了社会进步的成果,是对我们四十年来改革开放发展进步的一种客观记载。


二、

关于我国民法典颁布的重大意义


民法典为何如此引人注目,因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人类社会而言,编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我们所熟知的法国民法典,也叫拿破仑法典,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这部诞生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保卫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果实而制定的,其立法精神和原则也为后来许多国家借鉴和效仿。人们常说,罗马帝国对世界的影响有两次,一次是通过武力征服,一次是通过法律。拿破仑也曾经说过“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多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记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拿破仑法典真正开启了法国近代化的历程,也将资本主义制度推向了整个欧洲。在这之后,1896年德国民法典颁布,正式开启了德国的近代化发展历程。日本的近现代化强国之路从十九世纪开始,重要标志之一就是1898年新民法典的颁布,进一步巩固了明治维新的成果,以法律推动了整个社会的现代化。回顾中国历史,同样有盛世修典的传统。唐朝时期,中国社会经济文化处于上升阶段,是历史上中国向周边国家进行文化与技术的大输出时期,唐律也成为了当时世界上最为完备的法律,当时来长安城取经的外国学者不计其数。唐律作为传世的中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为唐朝的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为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奠定了法制基础,同时,也对当时周边其他亚洲国家和后世各王朝的封建立法产生过极为深远的影响。到了康乾盛世,大清律例成为了清代最为系统、最具代表性的成文法典。由此我们能够看出,一个国家的转型和发展,与之相伴的都是重大法律的修订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自1954年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始,宪法、土地法等相继颁布实施,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转折点,以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为标志,国家开始逐步走向繁荣富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发展面临关键时期,非常需要各方力量的推动。制度变革、科技创新都是推动力量,而制度变革最重要的原动力就是法治,因此,民法典在此时颁布实施有其历史必然性。民法典颁布的重大意义体现在:


第一,民法典的颁布是我国40年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显著标志。它标志着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终于走过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旧时期,迈进了体系化立法的新时代。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全面融合了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符合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顺应了新时代的发展要求,对于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公民权利保障进入崭新阶段。列宁曾经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更是“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包罗万象的民法典,守护每个人的一生一世,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关注每一个人。民法典认可每一个人的人格都是平等的,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刑事犯罪分子,都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受到平等的保护。二是关注每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全过程。每个人在出生之前就已经在民法典的保护之下,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也规定对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都应予以保护。因此,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一生各阶段的权利,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三是关注人民生活的每一个方面。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光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于公民民事权利的保护是全覆盖的,老百姓终其一生,生老病死、工作生活、财产交易、父母子女,样样俱到,为了保护人民权利,民法典可谓操碎了心,生活中有了难题,找谁说理?民法典便是解决问题的秘笈。


第三,民法典为社会生活提供了基本遵循。民法典制定了一个庞大的百姓生活行动指南,为人们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基本规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形成了稳定可预期的法律秩序,有利于人们安居乐业。按照这个行为规范生活,个人的尊严就能够得到尊重,权利就能够得到实现。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关系很多是不好处理的,有很多纠纷是很难处理的,有很多会干扰影响到幸福生活,而民法典就是守护人们的岁月静好。过去一些难以处理的民事纠纷,例如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大额打赏、流浪狗伤人等,现今在民法典中都有了明确规定,为老百姓安居乐业进一步提供了法律支持。


第四,民法典为政府践行执政为民宗旨提供了路径和方法。民法典更好地确立了政府权力的边界、服务社会的职能,有助于促进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以疫情防控为例,当一个孩子的家人因为新冠肺炎疫情被隔离,谁来照顾他?民法典明确规定,应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由此,衡量一个政府、一个公务人员,是否真正为人民服务,就可以对照民法典中各项民事权利的规定,看一看在广大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其各项民事权益是否通过执政行为、政府行为、具体职权行为获得更好的实现和保护。由此为人民服务不再是高喊的口号,而是有了可以具体衡量和判断的标尺。


第五,民法典为社会文明进步提供阶梯。民法典开宗明义,第一条明确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立法的目的之一。无论是法律原则,还是具体条文,民法典都浸润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承载着引导规范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使命。对于社会上曾经长期存在的一些令人痛心的现象,例如老人摔倒扶不扶、见义勇为反被索赔等问题,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鼓励了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这些具体的法律规定,把推动文明行为、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尊崇英雄、孝亲敬老等中国传统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宽容、友爱,有助于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六,民法典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法律基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本质上就是一种法治化,而法治化需要有具体的制度设计。当前社会管理还存在很多难题,例如社区管理中的高空抛物问题,从以往的实际情况来看,高空抛物事件的受害者,往往因找不到抛物人而难以维权。之前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对于找不到抛物人的情形,全楼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而今,刚出台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进一步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新增了“建筑物使用人在赔偿后可追偿”的条款,并明确了物业管理机构需履行防范义务、公安机关负有调查义务等,有望破解“连坐”局面,利于把“社会生活的总规矩”贯彻好、落实好,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更为详实的法律实操规范。


三、

关于民法典确定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原则,可作为对法律条文理解和解释的基准,这些原则居于其他原则和条文的上位,正像宪法居于其他法律的上位一样。


主要包含五个基本原则:



第一,平等原则。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人格完全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它是宪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平等原则还包含着各主体之间一视同仁,法律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例如在我们谈到疫后重振经济复苏时,特别强调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其中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反对一切形式的歧视和区别对待,就是平等原则的重要表现。


第二,意思自治原则。即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民事法律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典中有很多表现,在合同关系中表现为合同自由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表现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原则和收养自由原则,在继承关系中表现为遗嘱自由原则等等。


第三,公平原则。民法公平原则,主要是针对合同关系而提出的要求。现代民法设立公平原则的目的,在于合同关系中要兼顾双方的利益,要求不能利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方式来达成交易。公平原则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例如我们作为消费者,在使用软件、购买服务的时候,经常需要先签署同意条款,面对冗长的法律条款,很少有人看得懂,多数情况下会在匆忙之间点击同意,那么当我们遇到纠纷需要维权的时候,如果这一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正当权益,则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判定其无效。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四,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也就是说行使权力的时候不要超出边界,不能滥用权力。比如,最近湖北一家法院审理的一起吃“霸王餐”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弘扬诚实守信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向全社会予以发布。法院按照公平和诚信原则的要求,依法保护了商家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了司法裁判匡扶正义,引领诚信、友善、文明社会新风尚的作用。


第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简称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世界各国对民事权利自由都有一条基本的限制,就是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行为就是无效的。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从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以公序良俗原则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遇到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具体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以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认定该行为无效。在司法实践中,诸如婚外情人之间的赠予、遗嘱,职业医闹合同等,法院一般会以协议或承诺内容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判决赠予或者相关承诺无效。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当代法治精神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集中体现。


四、

关于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一是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二是物权编,主要调整人与财产之间的关系,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等等,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三是合同编,合同编主要是规范人与人之间进行经济交往的法律制度,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例如我们在生产生活中订立的各种买卖合同、建筑施工合同,还有一些虽未签字盖章,而实际已产生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都是合同法所调整的范畴。


四是人格权编,人格权是无形的财产,我们所熟悉的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等,都有一个共同的称呼——人格权。首次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不仅将以往散落在民法各处的人格权“整理收纳”,更是通过对公民人格权的庄严确认与严格保护,传达出民法典对个人的关爱,要让每个人活得更有尊严。例如,以往各种频发的骚扰电话、短信、强制弹窗广告以及噪声环境污染,让人烦不胜烦,却又无计可施。人格权编明确:这些行为都是对个人生活“安宁权”的侵害。


五是婚姻家庭编,主要包含了一般性规定、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收养等五方面法律规定。


六是继承编,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继承编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七是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一部分的内容包罗万象、非常重要,包含了损害赔偿、产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十章,构建了完整的侵权责任体系,既关乎普通百姓的“家长里短”,也体现了风险社会下法律对人们行为模式的规范。


五、

关于民法典起草中的主要争议和新的制度


民法典起草中的主要争议,主要包含两方面:


一是立法技术上的争议。在立法技术争议方面,对民法典是否设立独立的人格权编争议最大,对此,学界见仁见智,莫衷一是,并且人格权与物权编的先后顺序也曾引发广泛讨论,经审慎论证后,最终人格权得以首次独立成编,被称为民法典编纂最大的创新和亮点之一,彰显了我国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也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二是实质内容上的争议。在内容争议方面,几乎每个条款都有不同声音,由此可以看出,立法中各种不同观点的交锋以及背后各种不同利益的博弈,由此也可以看出,立法实际上是各种利益平衡的结果,是各方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妥协的结果。这里简单为大家介绍其中的5个争议:其一,关于法定婚龄。在民法典草案审议过程中,有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学者、社会人士呼吁降低法定婚龄,部分原因是由于生物学意义上,年轻人成长发育更快,并且面对人口红利下降、老龄化上升等问题,降低法定婚龄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而最终立法者认为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已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熟知和认可,如果进行修改,属于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宜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评估后再定,因此,继续维持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其二,关于离婚冷静期。当前我国离婚率普遍偏高,特别是年轻人冲动之下闪结闪离的现象较多,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可谓是婚姻家庭编中争议最大的条款,反对者认为这有碍离婚自由,支持者感慨离婚太儿戏就应该设置点障碍。最终立法者出于多方考虑,采纳了关于设立离婚冷静期的建议,即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其三,关于隔代探望权。夫妻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这对双方老人的伤害很大。那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如何具体规定?民法典一审稿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有人赞同,认为满足了祖辈的探望需求;也有人反对,认为隔代探望权范围过大,容易引发矛盾,影响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正常生活。最终,立法者认为设立隔代探望权的条件还不成熟,仍需进一步探索实践,所以在民法典草案三审稿中删除了隔代探望权条款。其四,关于同性婚姻。社会生活在变,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在随之改变。民法典征求意见过程中,出现同性婚姻合法化写入民法典的呼声。201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谈到,建立在一男一女结为夫妻基础上的婚姻制度,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的,且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由此可见,立法者还是认为现在谈同性婚姻入法不合时宜,所以在民法典里没有回应。其五,关于安乐死。多年来,呼吁安乐死合法化的声音从未停息。每隔一段时间,安乐死立法就会引发热议。因涉及法律、医学、伦理、道德等多个方面,世界范围内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少之又少,而在一些国家虽然没有法律制度规定,安乐死却以另一种形式存在,例如欧洲疫情防控中,一些患病的老年人选择拒绝治疗,某种意义上就是对安乐死想法的一种认同。然而在理论与实践尚未成熟之前,永别依然是人生最艰难的选择,因而民法典对安乐死问题未作回应。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民法典起草过程中的争议远不止这些,争议的内容和理由也更加丰富多彩。这些争议的存在,除了说明立法中各种利益的博弈,说明社会关系的平衡之外,也充分地说明,我们的民法典起草过程是透明的、民主的、广泛参与的,人民群众、社会各方面的意志和想法是被充分考虑了的。立法过程的这种民主参与,也有利于教育人民群众形成法治意识,有利于民法典颁布后的贯彻和实施。


民法典代表性的制度创新,具体体现在:


一是体现了对疫情防控的针对性考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针对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要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对此,民法典围绕疫情防控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最新修改:例如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疫情等特殊情况下开展应急处置的责任,并明确业主的配合义务;完善了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从而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二是进一步完善财产权制度。财产权中的新制度,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如:物权编规定的“居住权”,是新设立的用益物权,设立居住权的意义,有助于未来公租房和廉租房通过“居住权”加以确权,有助于防止发生“以房养老”等骗局,特别是在离婚案件财产分割中,当弱势一方因无法获得房屋产权而无处居住时,可以保障其一定期限内的无偿居住权利。又如,民众普遍关注的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后如何处理的问题,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给民众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再如,针对物业收益管理纠纷,民法典明确了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场所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此外,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做了很多合同法内容的补强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是进一步细化人格权规定。其一,对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做了较多细化的规定,例如,民法典规定隐私既包括“私人生活安宁”,也包含“不愿意让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延展了法律的保护范围。同时,“私人生活安宁”字眼的出现意味着“安宁权”的明确保护,民法典实行后,骚扰电话、强制弹窗广告等都有可能被认为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回应了群众的关切。其二,进一步维护了医学伦理。民法典对于以“基因编辑婴儿”为代表的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研究作出严肃回应,具有相当强的针对性和前瞻性。具体而言,人体临床试验开展前,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同时试验者应向受试者详尽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可能的风险等,取得其书面同意,切实从法律角度保护了生物研究的安全性,避免出现科学伦理不能承受之重。其三,对性骚扰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民法典明确了性骚扰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民法典为相关单位设定了事前预防、事后妥善处理的防治性骚扰义务,有利于整个社会文明的进步。其四,促进解决婚姻家庭中的“麻烦事”。随着近年来婚姻观念、家庭关系的变化,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一方面,明确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并规定在婚姻当中有过错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处理过程当中要承担更大的责任,付出更沉重的代价,为离婚无过错方提供了较为灵活的救济依据。另一方面,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很多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债务纠纷,都源自于一方背着另一方大肆举债,导致另一方共同背锅,并以女性受害者为多数。民法典以立法方式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一是“共签共债”,双方共同签字则为共同债务;二是“共需共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三是“共用共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也为共同债务,对平衡保护夫妻中非举债方权益与债权人利益起到很好的指引作用。


四是进一步明确侵权责任规定。其一,增加了自救行为作为免责事由。现代社会中,当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是不允许当场报复的。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就是离开了刀耕火种,离开了同态复仇,法律不鼓励私力救济。因此,当我们遇到侵害的时候,应该迅速寻求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保护,但是万一公权力机关来不及保护,或者有其他突发状况导致我们难以及时获得保护,民法典规定受害的人可以采取有限的自救行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民事中的私力救济仅限于财物,而且要符合必要限度,并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其二,确定了见义勇为救助行为人的责任豁免规则。近年来,老人摔倒扶不扶成了社会的一个痛点,好人“出手”之前会经受“灵魂拷问”。民法典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道德的推动作用,净化了社会风尚,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问题。其三,明确了好意同乘规定。例如,开车下班捎带同事回家,若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承担?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由此我们可以得出,驾驶人在未收取同乘人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允许其搭乘机动车,符合社会道德和绿色出行理念,像这样相互帮助、好意施惠的行为应当得到鼓励和支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好意同乘就完全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好意驾驶人也不能因为无偿而置同乘人员的生命财产于不顾,体现了立法的平衡精神,对于社会大众有明确的规范指引作用。


六、

关于贯彻落实民法典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徒法不足以自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下一步,民法典的实施将是我国法治建设领域中的一件大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环节都会参与其中,如何将纸面的法律变为社会生活实践中的法律,我认为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进一步深化市场化改革。民法典颁布的基本条件之一,是要有充分发展的市场经济。民法典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表达,只有完善好经济基础,才能为民法典的有效实施提供坚实的保障。反之,没有坚实的经济基础,再好的法律也会失去用武之地。例如,埃塞俄比亚曾经在继承和改良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上写出了一本非常华丽的民法典,但是这部法典从来没有真正有效实施过,因为该国没有发达的商品经济,法律成为了空中楼阁。因此,需要继续充分发展市场经济为民法典实施奠定基础。


第二,进一步推动观念变革。在市民社会的法治环境中,规则意识是核心精神,群众要有规则意识,习惯用规则来解决问题,在行使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这也正是民法典“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只有社会民众基本认识相统一,民法典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民法典中有很多新制度、新规范,其重大意义、主要内涵要通过强化宣传教育才能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提出了三个“讲清楚”:一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二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三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落实好“三个讲清楚”的要求,需要多部门联动发力,充分运用好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引导全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第四,要进一步落实相关配套制度。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民法典包罗万象、体例庞大,涉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因此,要高度关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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