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大会会议期间,还是闭会期间的代表议案的处理工作,都要加强与提出议案代表的联系和沟通。代表议案无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有关机关在处理过程中,都必须高度重视并充分吸收其中的合理意见,努力改进工作。有关机关在依据代表议案制定和修改法律或者进行相关工作时,都应当邀请提议案人参与调研活动。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代表议案有关的议题时,应当邀请提议案人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审议。有关机关在提请审议相关法律草案时,应当反映吸收代表议案内容的情况;在有关法律草案的说明中,应当明确指明吸收代表议案有关内容的情况,具体指出哪些条款吸收了哪些代表的意见,对于未采纳代表议案内容的情况也应作出说明。总之,有关机关在处理代表议案的整个过程中,都要自始至终加强和提议案人的联系和沟通,听取、采纳代表的合理意见,这样做既是对代表权利和意见的尊重,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代表议案的作用.促进有关机关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