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30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代表法》第二十四条、《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列席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人员的情况作如下说明。列席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的人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洪湖的全国、省、荆州市人大代表;
二、不是市六届人大代表的四大家领导、武装部领导和正副县级调研员;
三、曾担任过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离退休干部;
四、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委员;
五、市直党政群正局级机关、事业单位、部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六、垂直管理和外地驻洪的正局级以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七、不是市六届人大代表的市直人大联络处负责人、管理区人大工作负责人和市人大机关部分人员;
八、其他有关方面的负责人;
九、全体市政协委员和列席市政协会议的省、荆州市政协委员。
大会秘书处
200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