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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


(2002年5月24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责,保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质量,增强监督实效,进一步推进“一府两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洪湖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时所提出的主要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综合,拟出《审议意见》稿,一般由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必要时,由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通过。

《审议意见》应在市人大常委会闭会后7个工作日内交“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条 “一府两院”在接到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审议意见》后,应及时研究,认真办理,一般在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办理结果。另有特定期限要求的,应在要求的期限内报告。

“一府两院”和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主要内容是: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落实措施及办理结果等。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应当加强与办理机关的联系,了解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审议意见》的落实。

第四条 《审议意见》办理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一府两院”负责人或办理机关负责人关于办理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意见。

“一府两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的文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阅。审阅后的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汇总后转告办理机关。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询问,也可依法提出质询案。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等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后交“一府两院”或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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