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使市人大常委会确定2009年度工作评议对象更好地体现民意,通过对其评议切实达到促进部门工作的目的,根据监督法和湖北省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对象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地方政府职能的所有单位,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直管部门。
第三条 根据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洪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及其决议精神,按照职能较强、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联系较紧、人民群众较为关注的原则,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2009年度工作评议对象共为3个,其中,市政府组成部门1个,政府直属事业单位1个,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直管部门1个。
第四条 除2008年度已经评议过的部门今年不再纳入外,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均为受评单位纳入评议范围。2009年度工作评议对象通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投票产生,按市政府组成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直管部门、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分别选定。每位组成人员最多只能选定3个部门,多于3个部门的作废票处理。同意某部门作为2009年工作评议对象的,就在该部门后面的空格划“0”否则不划任何符号。
第五条 常委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各类型部门取得票最多的确定为2009年度工作评议对象。如遇票数相等,则得票相等的对象进行第二轮投票表决,得票多的确定为评议对象。如第二轮投票表决结果得票依然相等,则由主任会议在得票相等的对象中确定评议对象。
第六条 确定2009年度工作评议对象的监票员为杨泉中、叶爱琼,计票员由主持人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其他成员中指定2名。
第七条 确定的2009年度工作评议对象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确定2009年度工作评议对象,解释权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