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拘留洪湖市人大代表李新国的请示》(洪检文[2009]12号),洪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李新国涉嫌贪污犯罪,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拟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的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现提请洪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许可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洪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李新国采取强制措施。
洪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0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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