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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洪湖市农村水利综合规划》的决定


(2009年7月28日洪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洪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洪湖市农村水利综合规划的议案》,会议决定批准《洪湖市农村水利综合规划》。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水法》、《防洪法》和《水土保持法》,按照以人为本,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治水新思路,组织实施《洪湖市农村水利综合规划》。各类农村水利建设项目和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执行。要建立农村水利建设规划实施联席会议制度,以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农村水利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和加强。实施《洪湖市农村水利综合规划》的过程,应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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