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人大常委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对法官职务任免的规定,经本院党组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对本院张红等同志的法官职务进行任免。具体意见如下:
免去:
张红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大同湖人民法院庭长职务;
刘斌同志洪湖市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
张红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尹家明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刘斌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大同湖人民法庭庭长;
张帆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大同湖人民法庭副庭长;
刘文兵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俊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腾英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丽芬同志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请予审议。
院长:孙惠波
200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