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8日在洪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通过)
根据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拘留洪湖市人大代表肖厚彬的请示》(洪检文〔2010〕1号),洪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肖厚彬涉嫌贪污犯罪,市人民检察院拟对其依法刑事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的规定,经洪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许可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洪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肖厚彬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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