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27日洪湖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19日洪湖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07年9月27日洪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持党管干部、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一节 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缺位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名代理主任,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下列人员的职务:
(一)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二)市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中提名。
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各人大联络处主任、副主任。
第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市人大常委会辞去在市人大常委会所担任的职务。
第二节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市长,应当决定任命其为副市长,并决定其为代理市长。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一条 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局长的任免。
第十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市长、副市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法律程序,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和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局长的职务。
第三节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第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院长,应当任命其为副院长,并决定其为代理院长。
第十五条 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十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程序,决定撤销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
第十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