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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洪湖境内江河有螺外滩禁止放牧的议案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在这次人大常委会上,提出关于在洪湖市境内长江、东荆河、内荆河、洪排河四流域有螺外滩实施禁止放牧的议案,请予审议。

我市是全省血吸虫病重疫区,2006年全市血吸虫病人群感染率5.56%、牛感染率6.44%。我市境内长江、东荆河、内荆河、洪排河外滩现有钉螺面积4616.61万平方米,占全市钉螺面积的75%,成为我市血吸虫病的主要疫源地。在上述四流域有螺外滩放牧的牛、羊、猪等哺乳动物的粪便污染,是造成血吸虫病流行、人畜感染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巨大。

卫生部提出了2008年全国人感染血吸虫率5%以下,牲畜感染率3%以下的总目标。并制定了“以健康教育为先导,有效控制传染源为重点,实施人畜同步治疗,积极开展易感地带灭螺,推行家畜圈养舍饲,以机耕代牛耕,并结合农业、水利、林业项目,改造钉螺滋生环境,压缩钉螺面积”的综合防治措施。在上述四流域有螺外滩实施禁牧,是杜绝牧畜粪便污染河滩,避免人畜感染、阻断传染途径、减轻血吸虫病危害的有效办法,是落实全国血吸虫病综合防治措施、实现疫情控制总目标的重要举措。

为了加强对血吸虫病的防治工作,国务院2006年3月通过了《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血吸虫病防治坚持联防联控,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有螺地带放牛、羊、猪等家畜。《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血吸虫病传染、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上述四流域有螺外滩实行禁牧,是落实《条例》的必要措施,否则政府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禁牧产生的负面影响,市政府已经研究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解决。一是以机耕代牛耕。对自愿宰杀耕牛的农户实行补贴。二是推广种草养畜,实行生畜圈养,提高养殖效益。三是替代养殖,鼓励农民发展草食性禽类。四是对宜耕外滩发展农林经济。

市政府拟制发在洪湖市境内江河有螺外滩禁止放牧的通告,规定从2007年5月1日起,在上述四流域有螺外滩禁止放牧并规定凡在上述区域放牧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阻挠、拒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增强血吸虫病防治意识,对违反通告的进行举报并设置了举报电话,明确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市委办、市政府办还将联合行文对推行禁牧工作进行具体部署,确保禁牧工作落到实处。

以上议案请予审理,并请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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