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9日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使市人大常委会确定2008年度工作评议对象更好地体现民意,通过对其评议切实达到促进部门工作的目的,根据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对象是指本行政区范围内具有地方政府职能的所有单位,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事业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省、荆州市直管部门。
第三条 根据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洪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及其决议精神,2008年度工作评议对象的总数确定为3个,其中,市政府组成部门最少1个,本行政区域内的省、荆州市直管部门最多1个。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行政职能较强、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联系较紧、人民群众较为关注的原则,在征求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经济开发区、部分人大代表及市“四大家”有关领导意见的基础上,确定5个工作评议候评对象,提交常委会表决。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主任会议确定的工作评议候评对象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单位,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否则作废票处理。
第六条 确定2008年度工作评议对象的监票员为杨泉中、叶爱琼,计票员由主持人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其他成员中指定2名。
第七条 常委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按得票多少确定2008年度工作评议对象。如遇票数相等,难以确定为评议对象时,常委会就得票相等的对象进行第二轮投票表决,得票多的确定为评议对象。如第二轮投票表决结果依然得票相等,则由主任会议在得票相等的对象中确定评议对象。
第八条 确定的2008年度工作评议对象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确定2008年度工作评议对象,解释权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