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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洪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1年1月8日洪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洪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朱野所作的《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年1月7日在洪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 朱 野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各位列席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2020年,市检察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决策部署和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和汛情防守,做实做强“四大检察”〔1〕“十大业务”〔2〕,为洪湖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优更好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被中央文明委表彰为“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被荆州市人民检察院表彰为“先进基层检察院”。

一、持续优化检察供给,全力提升服务质效

面对疫情、汛情叠加,稳经济、保民生任务并行,市检察院讲政治、顾大局,坚持党建引领,主动作为,守护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好洪湖经济发展大局,让党旗在护企为民、战疫防汛一线高高飘扬。

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六稳”“六保”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抓好“新鄂检十条”〔3〕落地落实,开展惩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和企业刑事诉讼“挂案”〔4〕清理专项工作,助推企业复工复产,保障企业发展稳定。批准逮捕涉企犯罪案件12件15人,提起公诉13件26人,对涉嫌犯罪的企业负责人、科研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开展公开听证、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不捕3人、不起诉18人。如对涉嫌犯罪的湖北某服装有限公司负责人朱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综合考虑朱某某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一贯表现和企业生产状况,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得到公安机关采纳,消除了企业停产和90余名职工失业风险。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行业创新发展。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6件11人,提起公诉10件29人,法院已审理判决4件16人。如对非法经营的袁某、卢某甲、卢某乙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童某、熊某某、张某某等人依法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

深化落实司法为民“八件实事”〔5〕。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制定落实“八件实事”路线图、时间表,任务清单,压茬推进。开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追回拖欠农民工工资26万余元。开展“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活动,接待群众来访158件次,做到信访7日内程序回复率、3个月内办理过程和结果答复率达到100%。办理司法救助案件5件,发放救助金7.4万元。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益,设置专门的律师值班室、律师会谈室和律师阅卷室,依托湖北省检律衔接平台和12309中国检察网,制作光盘109张,让异地律师实现足不出户阅卷,随时查询案件办理进程。认真落实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6〕,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9件10人,批准逮捕7人,不批准逮捕3人,提起公诉7人,法院已审理并作出有罪判决4人。邀请市纪委监委、公安局、法院、教育局、妇联、团市委等14家单位参加贯彻落实“强制报告制度”〔7〕“从业限制制度”〔8〕联席会议,加强对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管理。集中安排法治副校长和乡镇检察服务站人员深入中小学校宣讲《民法典》26场次。制作法治教育微视频,依托网络平台,开设“云课堂”,引导学生争做新时代法律“小达人”。积极落实“河长+检察长”制度,不定期巡查燕窝镇幸福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不懈做好扶贫工作,安排57名干警结队帮扶曹市镇原胜利村、葵花村、童套村117户贫困家庭,落实教育、健康、兜底、产业、消费等扶贫政策,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收官战,高标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积极参加防疫防汛保卫战。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后,市检察院坚决贯彻市委防疫指挥部的部署,闻令而动,在战疫中守初心、担使命,逆行而上,当先锋,作表率。成立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安排45名党员干警参加城区宏伟北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居民小区联防联控,做好摸排走访、人员登记、体温测量、卡口值守、防疫宣传、昼夜巡逻等工作,动员干警捐款3万余元支援抗疫。启用远程视频提审系统,批准逮捕涉疫犯罪3人、起诉3人。如对危害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的蔡某某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7月份,面对我市遭受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和长江水位超警戒,选派26名党员干警昼夜值守新滩、新堤江堤17个防汛点,带领群众不间断巡堤排险,用坚强的检察蓝筑起坚硬的安全线。历经这两次大考,我们更深刻感受到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更深刻体会到人民至上的宗旨情怀。

二、扎实履行检察职责,全力维护公平正义

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凝心聚力促公正、护公益、提公信。

努力做优刑事检察。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194人,提起公诉512人。其中,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涉恶犯罪案件4件20人、“保护伞”5人。如对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的邓某某、孙某等6人批准逮捕,对犯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蒋某某等7人提起公诉,对犯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保护伞”崔某某、刘某某、黎某某等人提起公诉。开展积案清理专项工作,运用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及检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平台,加大对案件流程、办案期限等环节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退而不查、查而不报等违法违规、司法瑕疵等问题,排查2014年以来相关案件100件,已处理积案74件。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36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13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件,纠正漏捕12人、漏诉16人。严格掌握证据标准,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62人,决定不起诉122人。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并改判1件。加强刑事执行监督,纠正刑事执行违法违规39件、超期羁押15件,纠正监外执行违法违规103件,监督收监执行2人。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监督执行72件。

努力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始终牢记检察官是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坚持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0件,其中涉及乡村振兴类33件、野生动物保护类7件、环境资源保护类7件、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诉前建议3件。积极稳妥办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等”外领域公益诉讼〔9〕案件,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专项行动,通过走访摸排奥华阳光城、西堤印象、湖景家园、珀金城等8个小区,针对居民乱拉充电线、乱摆放杂物、车辆等影响消防车通道问题,向辖区职能部门、消防救援大队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4件,得到及时整改和回复。对发出检察建议后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7件,法院已判决5件。如对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陈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陈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赔偿因其非法捕捞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882元。

努力做强民事行政检察。树立精准监督、类案监督〔10〕理念,不断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努力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办理民事审判程序监督案件3件,民事执行监督案件7件,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10件,化解行政争议5件。办理的李某某与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公正债权文书执行监督案被最高检评为典型案例,办理的周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王某某与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审判程序监督案被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针对不符合公民代理条件而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的情形,提出的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建议被省检察院以优秀检察建议推广。

三、高标推进自身建设,全力提升履职水平

对标“四个铁一般”要求,全面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着力打造高素质过硬检察队伍。

坚持政治建检。把讲政治与抓业务统一起来,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持续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干警头脑。狠抓政治轮训、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支部周四夜学、检苑夜读、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和“三会一课”制度落实。更加重视意识形态领域阵地建设,引导干警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建立健全“党建+创建”工作机制,形成以党建带创建、以创建促党建的良好局面。

坚持素质强检。持续推行领导上讲台、业务导师、学员即教官、检察官教检察官等制度,开展“大练兵、大比武、大提升”活动,突出实战实用,做到全员额、全方位、全领域参与,通过以赛代练、以练促学、以学提能,着力打造既能办案又能参战的复合型业务标兵、办案能手。组织干警参加网络培训20批次236人次,现场培训23批次422人次,班子成员和员额检察官授课13人次。选派干警参加荆州市检察院举办的五项业务技能大比武,分别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和三项优秀组织奖。一名员额检察官被省人社厅、省检察院表彰为“全省先进检察官”,一名检察官助理被荆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表彰为“先进个人”。

坚持改革兴检。积极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要求,建立以“案—件比”〔11〕为质效评价标准的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健全办案组织,推行入额院领导办案实现常态化,在放权的同时把流程监控、质量评查与追责惩戒统一起来,引导检察官办案求极致。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认真做好当事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量刑协商、签署具结书等工作,运用这一制度办理刑事案件404件536人,适用案件占比88.01%,适用人数占比84.67%,一审宣告刑314人,法院采纳量刑建议287人,采纳率91.4%;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147人,法院采纳141人;适用速裁程序95件,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了被告人认罪悔罪、被害人宽宥谅解,也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

坚持文化育检。秉持“文化育检、文明建院”理念,狠抓红色文化立德、制度文化立业、环境文化立形、行为文化立身。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洪湖精神和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打造以院训为核心,厅苑文化、走廊文化、墙壁文化为主体的特色文化院。翻新院史陈列室、健身房、道德讲堂等场所,投资36万余元,购买5000余册书籍,新建一座面积为186平方米的学习书吧,为干警营建一个温馨舒适、充电健身的“文化之家”。充分运用青年工作委员会、女检协会员小组、快板小分队等平台,开展学习交流、礼仪研讨、诗歌朗诵、励志演讲、文艺展示等活动,让文化“软实力”凝聚检察力量、铸造检察匠心。

坚持铁律治检。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理念,坚决不让检徽蒙尘、检察权滥用。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抓好重要时间节点、重大节庆的廉洁从检教育和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充分运用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方式,持之以恒整治“四风”顽症,对违纪违法问题不纵容、不掩盖、不放过,做到“零容忍”。严格执行“三个规定”〔12〕,建立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衔接机制,推行干警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月报告”制度,从源头上保证了干警清正、队伍清廉、司法清明。

四、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确保检察权正确运行

主动拓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广大群众有效感知、参与、监督检察工作渠道,紧紧依靠人民监督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通过“正义洪湖”微信公众号、检察门户网站、官方微博等途径发布程序性信息867条、重要案件信息36条,公开法律文书406份。定期向代表、委员发布检察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积极回应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的关切,邀请5名代表、委员担任人民监督员,参与对拟作不逮捕、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听证、公开审查37件次,参与案件质量评查4件次,参与法律文书宣告送达、巡回检察、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讨论44次,评议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23件次。围绕未成年人保护、国家宪法日宣传等主题,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3次,先后邀请138名代表、委员、社区群众、企业职工、学校师生、机关干部了解、评价检察工作。8月,向人大主任会议和人大常委会汇报了上半年检察工作开展情况。

各位代表,一年来,洪湖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得益于市委坚强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政府、政协大力支持,得益于市纪委监委、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制约,得益于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在此,我谨代表市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不足:一是司法办案理念转变还不到位,检察业务发展不够平衡;二是立足职能服务大局不够精准,在监督中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法不多;三是队伍素能提升缓慢,与承担新时代检察职责使命有差距;四是检察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内部监督机制需要抓紧完善。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2021年是建党一百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市检察院的总体工作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扣“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任务、重大举措,加速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充分协调发展,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把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要求落实到位,为新时代洪湖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坚定不移保障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依法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并重,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深化落实服务“六稳”“六保”措施,通过检察办案和检察建议向社会发出信号、为经济发展提供法治“天气预报”,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是坚定不移把司法办案做到极致。从讲政治的高度更新办案理念,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发扬求极致的精神,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坚持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公信,认真履行法定检察职责,推进平安洪湖建设,维护社会持续稳定。

三是坚定不移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准确把握检察司法政策,依法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自立自强。推行主动告知被侵权企业诉讼权利制度,依法审慎办理科研人员、技术骨干涉罪案件,慎用强制措施,认真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更充分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

四是坚定不移做好司法为民实事。认真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实现检察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高度统一,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刑事检察与控告申诉检察一体化机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坚持不懈抓好群众来信来访来电件件回复等工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是坚定不移打造过硬检察队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引导干警发自内心认同和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在具体的检察工作中自觉践行“两个维护”。对标对表“四个铁一般”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要求,积极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十四五”大幕已开启,在新时代伟大征程中,市检察院将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砥砺初心、忠诚履职,为洪湖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的检察力量!

有关用语说明

〔1〕“四大检察”:是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

〔2〕“十大业务”:是指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和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3〕“新鄂检十条”:是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为适应职能变化,将2016年制定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修订为“新鄂检十条”,具体内容:一是更加注重平等保护;二是更加注重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业权益;三是更加注重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四是更加注重惩治危害民营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五是更加注重对侵害民营企业权益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六是更加注重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七是更加注重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八是更加注重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九是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十是更加注重与民营企业的沟通交流。

〔4〕“挂案”:是指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公安机关立案后,在不同诉讼阶段长期不处理、没有结论的案件。

〔5〕“八件实事”:是指“深化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深化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对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惩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加大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案件追赃挽损力度”“加大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

〔6〕“一号检察建议”:是指2018年10月19日向教育部发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中,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三项具体建议。因这是最高检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检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7〕“强制报告制度”:是指湖北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工作办法(试行)》(鄂检会〔2019〕2号)。

〔8〕“从业限制制度”:是指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团省委、省妇联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工作办法(试行)》(鄂检会〔2019〕4号)

〔9〕“等”外领域公益诉讼: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责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除此之外的其他需要同等保护公共利益的领域。

〔10〕“类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检察案件中,对行政审判和行政执行以及相关行政执法、社会管理中存在的关系到统一适用法律、规范司法执行行为、实现司法执法平衡等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就某一类问题开展监督的活动。

〔11〕“案-件比”:是指“案”的数量与“件”的数量形成的一个对比数。“案”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子”,“件”是指司法机关在统计上作为一个个“案件”数量来统计的案件。不同的司法机关,针对同一个“案子”,一般会根据该案所经历的诉讼环节、业务活动情况而统计为多个“案件”。也就是说,“件”数一般都远远多于当事人自己认为的在司法机关的那一个“案子”。“件”数越高,说明“案子”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低,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差。检察机关提出以“案-件比”为检察办案质效评价体系,努力降低案件比,目的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最大程度促进社会和谐。

〔12〕“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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