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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新文辞去洪湖市第八届人大代表职务的决议


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王新文辞去洪湖市第八届人大代表职务的 决 议

(2017年10月30日洪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和王新文的辞职请求,洪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新文辞去洪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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