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9日洪湖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7日洪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也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市“一府两院”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有关市人大代表、专业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主任会议职责:
(一)审定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方案草案和市、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方案草案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以及阶段性工作安排;
(二)决定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时间、地点、列席人员,提出会议建议议程;
(三)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质询案和撤职案;
(四)督促检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情况和代表议案、意见、建议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情况;
(五)听取“一府两院”和有关部门及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工作汇报,并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
(七)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以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八)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重要来信来访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督办;
(九)决定处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十)督促检查交由“一府两院”办理的重要事项;
(十一)组织开展视察、检查活动和专题调查;
(十二)听取有关特定问题和个案的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三)讨论决定市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的有关问题;
(十四)办理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事务。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须经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并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确定;举行主任会议一般应在3日前,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开会时间、地点、议程通知主任会议成员。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主任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根据职责分工,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相关工作委员会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在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的督促下落实到位。
主任会议研究决定问题,一般应以《主任会议纪要》对外公布。
第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