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三十二条 未通过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将提出审议意见,责成报告机关进行整改,并由报告机关向常委会会议再次报告。如果报告仍未通过,报告机关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五章 询问、质询、罢免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对议案或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五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七条 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八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九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市的荆州市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第四十条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上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申辩意见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罢免案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对特定问题调查之后,应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突出主题、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向常委会会议提交书面发言,由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四十八条 交付常委会会议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再表决修正后的议案。
第四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的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电子表决方式,电子表决器发生故障时,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等方式表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