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7日洪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王新华同志辞去洪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按照《洪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接受王新华同志辞去洪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