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7日在洪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洪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监督法》、《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和《洪湖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7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组成专班,通过查阅任职资格、座谈等形式,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议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骆 军:在市检察院多个部门工作过。学习刻苦,通过了全国司法考试;工作积极肯干,任劳任怨,专业知识扎实,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政治思想过硬,乐于助人,对自己要求严格。提请任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徐 帅:通过全省公务员招考进入检察系统。四年来,工作认真向上,能团结同志,乐于助人;积极钻研业务,通过了全国司法考试;政治上要求进步,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提请任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骆军、徐帅同志均未发现有不廉洁问题。骆军、徐帅同志参加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其成绩分别为93分,92分。
综上所述,骆军、徐帅同志的任职提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已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了报告,主任会议同意提请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决定。